關于發布《金盾廣場項目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關于發布《金盾廣場項目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
關于發布《金盾廣場項目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金盾廣場項目房屋征收決定》,現予以公告。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金盾廣場項目房屋征收決定
為加快張家界市城市化建設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總體形象。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決定對金盾廣場項目規劃紅線范圍的房地產及構附筑物實施征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及征收對象
征收范圍:位于南莊坪街道辦事處范圍內,東臨澧水大橋,西至個體商業城,南至澧水廣場,北至沿河大道,項目用地約9100平方米,具體征收范圍詳見規劃紅線圖。
征收對象:金盾廣場項目(原永康社區周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所有建(構)筑物及電力、通訊、廣播、有線電視和自來水等桿、管、線。該項目需征收房屋39棟約150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門
張家界市永定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
三、房地產評估機構
張家界泰業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
四、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6. 《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7.《張家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張政發〔2015〕13號);
8.《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補助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
9.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五、補償方式、原則及具體補償標準按《金盾廣場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六、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規定的簽訂協議期限內,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七、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標準作出補償決定,并限期搬遷。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戶口遷入、新辦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九、區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以后,債務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當事人重新簽訂的抵押協議或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實施補償。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張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金盾廣場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金盾廣場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金盾廣場項目屬于城市公共利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為確保該項目的順利實施,切實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金盾廣場項目的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及征收對象
征收范圍:位于南莊坪街道辦事處范圍內,東臨澧水大橋,西至個體商業城,南至澧水廣場,北至沿河大道,項目用地約9100平方米,具體征收范圍詳見規劃紅線圖。
征收對象:金盾廣場項目(原永康社區周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所有建(構)筑物及電力、通訊、廣播、有線電視和自來水等桿、管、線。該項目需征收房屋39棟約15000平方米。
二、征收主體
金盾廣場項目由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作為該項目的房屋征收主體。張家界市永定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為該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部門。張家界市永定區房地產管理處為該項目的征收實施機構。
三、適用法律法規及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張家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張政發〔2015〕13號)《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補助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四、房屋結構、面積、合法性認定方式及處理辦法
1.房屋的合法性由房屋征收部門收集相關資料后,再由規劃、國土、住建等職能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合法性認定并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間被征收人對房屋的合法性有異議的,可向規劃部門申請復查;對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質、面積、用途有異議的,可向國土部門申請復查;對房屋的面積、性質、結構、用途有異議的,可向區住建局申請復查。
2.2003年清房前的無證房屋按相關規定補交規費后予以補償。
3. 2003年清房后新建的違法建筑依據《關于張家界市中心城區甘溪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未經登記房屋補償與違法房屋自拆補助標準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2015〕67號)、《關于市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中合法房屋分戶、違法房屋設戶自拆補助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2016〕66號)相關規定執行。
4.依法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五、房屋補償的基本原則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選擇。
(一)貨幣補償方式
1. 被征收房屋價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給予補償。
2.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由房屋征收實施機構與被征收人按照《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的規定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對被征收房屋主體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被征收房屋構筑物、附屬設施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照《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對被征收房屋主體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被征收人房屋的架空層、雜屋間按照相關規定實行貨幣補償。
5.被征收人購買商品住房繳納的水電氣上戶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的費用列入項目的征收成本,享受額度為被征收房屋補償款等價購房范圍內實際繳納的稅費額度;被征收人購買商品住房需繳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被征收人按有關規定繳存。
6.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房地產被依法征收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方式
1.產權調換按照自行選擇的原則實施。產權調換房源為中心城區范圍內小高屋住宅毛胚房,調換房戶型面積以征收部門提供的實際戶型面積為準(以房管部門核發的產權證面積為準,含公攤面積)。
2.住宅房屋實施產權調換一般應堅持“唯一住房、等價值調換”的原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源,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3.住宅面積產權調換部分的裝飾裝修按照《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對被征收房屋主體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被征收房屋構筑物、附屬設施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照《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對被征收房屋主體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5. 產權調換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和水電氣上戶費用列入征收成本,享受額度為被征收房屋補償款等價值調換房屋范圍內實際繳納的稅費額度;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有關規定繳存。
六、搬遷補償費及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
(一)搬遷補償費
1.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搬遷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標準支付。
2.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搬遷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標準支付兩倍。
3.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費按12元/平方米標準支付。
(二)臨時安置補償費
房屋征收部門對自行安排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1.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補償:10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數),1000元/戶·月;超過100平方米(不含本數),按10元/平方米·月·戶補償,按最高不超過1800元/戶·月。
2.過渡期限和支付方式
⑴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臨時安置期(從騰房讓地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門交付產權調換房為止)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臨時安置期的,延長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1.5倍支付;超過一年的,按2倍支付。
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12個月計算,一次性發放給被征收人。
七、合法住宅或其他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產權性質為合法住宅或其他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有經營現狀且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照章納稅并連續經營三年以上的房屋的征收,按現狀用途評估價值的70%補償。
合法住宅或其他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按現狀用途評估補償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的補償、補助、獎勵。
八、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主體+裝飾裝修)的7‰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時間為6個月,補償額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
凡屬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九、房屋征收獎勵及補助標準
(一)獎勵措施及標準
1.提前搬遷獎:
(1)被征收人在項目征收決定發布6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房屋主體價值的10%給予獎勵。
(2)被征收人在項目征收決定發布后第61日至12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房屋主體價值的8%給予獎勵。
(3)被征收人在項目征收決定發布后121日至15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房屋主體價值的6%給予獎勵。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合法房屋面積2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房屋征收部門不再提供周轉房。
3.購買商品住房補助。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區域內,選擇產權調換或購買商品住房的(含違法房屋被征收人購買商品住房),給予3萬元的購房補助。該補助需在被征收人按期簽定協議并騰房后才能領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獎勵。
⑴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雖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但未按期騰房的。
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
(二)補助措施及標準
1.被征收人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殘疾人困難家庭的、或重病困難家庭的,以戶為單位,根據家庭困難的程度區分三個等級給予搬遷補助,A級3萬元,B級2.5萬元,C級2萬元。補助按申請、核實、公示、復核、發放五個程序進行。
2.低保住房面積補助。對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建筑面積合計不足6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補足60平方米。在房屋征收預告發布后,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析產的,不享受此補助。
十、關于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征收
區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以后,債務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當事人重新簽訂的抵押協議或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實施補償。
十一、征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
簽定協議的時間為征收決定發布后150天。
十二、實施步驟
項目業主提出征收申請→發布征收預告→送達停辦函;測繪、確權認定;登記房屋權屬、區位、建筑面積及構、附筑物→選定評估機構;擬定補償方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布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及構、附筑物的調查認定結果→修改補償方案,公布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發布征收決定→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騰房讓地→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十三、爭議的處理方式
1.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被征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拒絕騰房的,由征收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在征收實施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經多次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即由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做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
1.征收工作全過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3.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戶口遷入、新辦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5、征收電力、通信、廣播、有線電視和自來水等桿、管、線,實行產權單位自行拆除適當補償材料費的原則。
十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發 |